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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16 23:13:20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和管理服务,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在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3号)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由总则,设立审批,变更、延续和终止,学校管理与教学组织,监督与检查,附则等6章组成,共计3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是总则。一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三是明确了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统筹规划、设立审批、业务管理等职责;四是特别提出学校要加强党建工作。

  (二)第二章是设立审批。一是明确了学校设立的条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修订本行政辖区内学校的设置标准;二是明确了学校的审批权限、基本流程和办理时限等;三是明确了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四是明确了办学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有效期及管理要求。

  (三)第三章是变更、延续和终止。主要明确了学校变更、合并、分立、延续和终止时的相关工作要求、流程、时限、职责等。

  (四)第四章是学校管理与教学组织。一是明确了对学校在教职工、学生、财务、招生、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二是对学校的培训教学活动实施范围进行了规范,特别对跨地区开展临时性培训教学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第五章是监督与检查。一是明确了学校管理应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二是明确了违规违法办学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三是明确了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六)第六章是附则。明确了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区域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合作办学的不适用本办法;同时废止了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3号)。

  三、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rst.sc.gov.cn/rst/jdhy/2025/8/4/f1e8163970e144afb44d76b709540ac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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