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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病残津贴受理、审核工作,确保申领人员病残津贴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有效防范经办风险,切实保障基金安全。
二、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精神,做好我省病残津贴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起草过程
国家印发上述文件后,我们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范我省病残津贴待遇领取流程,明确省、市两级人社部门的工作职责,并通过组织部分地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集中讨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书面征集、网络征集等方式,向厅内相关单位、各市人社部门和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经充分吸收采纳各方意见后,形成此《通知》。
四、主要内容
《通知》总共包括病残津贴职责分工、病残津贴申领、待遇领取地判定、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待遇核定计发、申请停发待遇、复查鉴定、办理时限、工作要求等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病残津贴申领方面。明确申领病残津贴所需材料、申领主体,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一次性告知制。
(二)待遇领取地判断方面。根据申领人为企业参保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转移接续及参保政策,确定相应的待遇领取地判断规则。
(三)待遇领取资格审核方面。规定市级人社部门初审、线上和线下公示、省级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等流程,同时明确资格审核通过及审核未通过的病残津贴申请处理方式。
(四)待遇核定计发和停发方面。明确待遇发放、待遇重核注意事项,以及需要停发待遇时,应提前向待遇发放部门提出暂停申请。
(五)复查鉴定方面。明确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需待国家出台具体办法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办理时限方面。参照我省“职工正常退休”“职工提前退休”两个服务事项设定的“20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综合考虑地市人社部门初审量较大的工作实际,分别规定各市和在省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的办理时限。
政策咨询机关:养老保险处
政策咨询电话:0551-62663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