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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机制 促规范 提效能——我省出台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时间:2024-04-27 02:05:22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全面落实人社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省社会保险服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印发《青海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明确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就医管理、就医费用结算、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细化完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操作流程、支付范围和标准,为推动我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明确政策范围,精准惠及工伤职工。为满足工伤职工多元化就医需求,按照“惠民便民”原则,以提供全面优质医疗服务为着力点,确定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地区和医疗定点协议服务机构(含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明确工伤职工纳入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范围和对象,最大限度惠及工伤职工。

  简化办事流程,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按照“最优流程、最简材料、最小负担”原则,完善业务经办流程、优化信息系统,实现行政认(鉴)定信息与业务经办信息无缝衔接。取消备案环节上传相关认定材料,明确异地就医社保经办机构沟通对接事宜,实现经办机构之间“公对公”办理,无需工伤职工“中间申请跑动”,做到备案管理、就医管理、就医费用结算等环节线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有效提升服务质效。

  规范经办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加强定点协议机构管理,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新增、中止或终止协议、停(歇)业等情形进行动态维护和监管。结合我省实际,通过登录全国工伤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并同步将跨省就医数据录入我省业务信息系统,实现每项数据互通共享、每笔业务留痕备查,从源头杜绝基金“体外流转”。明确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主体、时限流程、风险防控,压实经办机构、协议机构主体责任,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原文链接:http://rst.qinghai.gov.cn/pages/zxzx/rsyw/89450.html?frompage=home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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