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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5-09-16 23:46:32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人社函〔2025 〕9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快落实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政策中,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分别按照30%和60%执行。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按照财务会计有关规定执行。裁员率=(当年12月底在职员工人数-上一年12月底在职员工人数)/上一年12月底在职员工人数。

  二、精准落实技能补贴。依法足额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领取800元、1200元、16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领取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2次补贴。

  三、切实保障基本生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做好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四、优化经办服务管理。推动“失业保险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落细,集成办理失业登记、待遇申领等事项,加强主动服务,通过短信、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向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通过“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按照企业类型,采取短信告知和引导主动申领等方式,落实稳岗返还政策。各地人社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管理,确保证岗相适,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要紧密结合主责主业,开展与企业主业不一致和非必要的技能培训,不能享受培训补贴。对于企业职工申领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暂不纳入证岗相适范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审核相关证件,严格把关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五、持续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基金预算和收支管理,优先确保生活待遇支出。失业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同一用人单位职工集中离职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占用人单位参保总人数比例过高、连续缴费不足3个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批量取证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跨省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形核查,发现的违法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宁东社会事务局

  

      政策解读:《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docx


原文链接:http://hrss.nx.gov.cn/xxgk/zcj/zcfg/tfwj/202507/t20250703_4951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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