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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进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10-09 21:23:49 作者:佚名 来源: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兵团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办发〔2023〕12号)等相关要求,充分发挥院校(包括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下同)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促进院校毕业生技能提升和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备案

  各院校要根据专业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收录的技能类(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除外)职业(工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范围内选择备案职业(工种),按相关规定向单位注册登记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院校,可根据本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向单位注册登记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扩大认定范围或提高认定等级的申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协助尚未备案的院校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力争实现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覆盖兵团各师市。备案申报工作参照《兵团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25〕42号)执行。

  二、全面开展评价

  已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院校,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自行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普通全日制学生(不含培训学员、自考、成人教育学历、成人非学历教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其中,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班学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学生可参加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可参加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推动课证融通

  已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院校,可开展多元化多层级的评价考核,通过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结果考核对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深化课证融通,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法组织,本专业(科目)结课且学科成绩合格按规定视同理论考试成绩合格。

  四、加大政策支持

  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成效突出的院校,可支持其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项目。对积极承担培训和评价任务的教师,其开展的学生技能培训、评价理论及实训课,经教务部门认定可计入课时量,其取得的评价题(卷)库开发等成果可作为专业技术业绩,参加职称评审。鼓励院校专业课(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按照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有关要求,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其中,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毕业证书的,可以免于理论知识考试。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评价补贴。对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兵团主办的职业技能大(竞)赛取得名次的学生,按规定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五、强化服务监督

  已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院校,要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原则,落实技能等级认定主体责任,突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公益性,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规范考务管理,按规定做好证书发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依照职能做好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确保证书质量,共同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权威性。对违规失信、管理失序或违规收费的院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暂停或取消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对严重影响评价公平公正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教育局

  2025年9月17日

  

  

  (联系单位: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 0991-2375969)

  


原文链接:http://rsj.xjbt.gov.cn/c/2025-09-19/84441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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